一、总分机枸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应交増值 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増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 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应税销售行为,按照増值税暂行条 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増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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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増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 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的应征増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 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増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 増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増值税。
6.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増 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増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人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 度应交増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 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 应交増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 入库。
8.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 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 法》计算缴纳増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已缴纳 (钽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销售 额。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1.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 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増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2.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 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x预征率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 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4.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 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 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 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x x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 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x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6.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x x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 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7.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 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8.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应 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取得的増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 对。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9.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发生应税 销售行为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 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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