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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为被告四平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楼盘进行绿化施工。其中部分工程是被告以口头方式与原告共同达成施工协议,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绿化工程已完工多年,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共计87万余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80万元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7万余元工程款未签订正式书面施工合同,同时未经被告公司内部审核,故不予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本案争议焦点,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还原案件事实。在抽丝剥茧中法官依据各方的书面证据及陈述,认定未签订施工合同部分的7万余元施工事实真实存在,故判决被告应履行付款87万余元的合同义务。判决送达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原告表示判决不仅厘清了事件经过,更了彰显了公平,对法官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
审判工作可以通过细致耐心的调解程序化解当事人矛盾,亦能依托审判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定分止争。今后,铁西法院会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多元化解决辖区经济纠纷,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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