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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退休年龄,但是并没有禁止超出退休年龄的员工的继续就业。在实践中,有许多虽然已经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依然在单位工作的人,那么这类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享受工伤待遇。
一、虽然劳动者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如果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者招用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用工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果招用单位已经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在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们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实践中,如果这类人员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的话往往会被法院驳回,他们应当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构成了劳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超过了退休年龄并不一定会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人员依然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如果是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依法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申请工伤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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